【基本案情】
家住某县汤山镇的席某拥有一套合法房产,且该房产系经营性用房,因“河西二排街和城市棚户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席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18年11月10日,在没有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前提下,石阡县政府单方作出“关于配合做好老车站片区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责令县供电局和排水公司停止了对原告的水电供应。席某认为县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交锋】
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郑凌云律师和实习律师龚俸禄,在仔细研读了案件材料后发现,县政府发的“商请函”乍看起来像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案的重点就是要确认县政府单方作出的“商请函”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供电局和供排水公司只是执行命令,否则案件将陷入僵局。为此两位律师精心准备庭审材料,设想对方可能辩述的情况,再来制定己方的辩护思路。
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且被告一直在逼迫原告搬迁,并且提供了供电公司的电话录音和视频以及县政府办公室的信访答复来证明供电公司和供排水公司是执行被告的行政命令而给原告停水停电。
果不其然,被告的辩论内容恰好是两位律师设想过的情况,被告辩称,一、《关于配合做好老车站片区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不是行政命令,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商量供电供水企业配合拆除施工的信函;从内容上看,是为了确保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二、被告与供电供水公司并非上下级隶属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不具有强制力。
在原告方律师充分的准备下,对方很快落败,毫无招架之力,席某声泪俱下的陈述也让我们的观点更加丰满,有理有据,情理兼容。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配合做好老车站片区棚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函》对原告产生实质上影响,原告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告作出的函将原告一户的水电关停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的上述“商请函”。
【冠领提示】
通过本案例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法治社会进步,拆迁方现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已经不再像以前一样动不动就拆迁、暴力逼迁。拆迁方现在也请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他们也会根据现实需要研究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设下相应的“套路”。很多当事人明知有问题,但苦于没有证据意识,没有保存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到庭审质证阶段就很被动。法官相信的不是眼泪,而是事实和证据。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征收过程中不要看见下发的书面文件就因为心里愤懑而毁坏,你毁坏的有可能就是一丝胜诉的希望。其次,如果用电话跟政府部门沟通时,注意保留电话录音,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如果遭遇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及时止损。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