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权?(两起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

来源:典法网整理 2023/4/2 22:05:14 23 人看过

邵阳律师: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权?(两起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我们是数据的创造者,或许也是数据陷阱的受害者。泄露风险无处不在,为避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防止落入骗局,保护财产名誉,关注身边的小数据,守
邵阳律师: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权?(两起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

我们是数据的创造者,或许也是数据陷阱的受害者。泄露风险无处不在,为避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防止落入骗局,保护财产名誉,关注身边的小数据,守护数据安全势在必行。

监控摄像头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安保意识增强,很多家庭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数据安全治理与发展研究课题组报道的《“邻居摄像头正对我家门,被看光了”,律师称监控范围应合理》,症结就是监控设备超范围摄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检索梳理发现,类似邻居安装摄像头导致的隐私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官司不在少数。梳理这些判例可见,如果摄像头监控范围合理,确保拍摄范围不涉及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即使发生侵权官司也会得到支持。但监控范围超过合理区域,就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输了官司。

判例一:构成侵权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监控公共走廊

可拍邻居门口与出行情况判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30日审理的“李某与黄某隐私权纠纷一案”,就是住宅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侵权官司。家住广州天河某小区604室的黄某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取景范围包括604室、605室大门外的公共走廊,605室住户李某提出异议。黄某称安装摄像头为监看自家房门、防盗,李某认为黄某通过摄像头监控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摄像头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黄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隐私权。但是,广东省高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最终认定黄某的行为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判令黄某停止摄录李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谈及上述案例,当时的审判法官对此释疑,私人安装可摄录相邻住宅门口区域的摄像头是否侵犯相邻住户隐私权,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一方面,黄某因住宅门锁被多次破坏,在门上安装摄像头进行防范,目的在于保障住宅安全,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李某也确因该摄像头可同时摄录其住宅门口区域、出行情况,生活受到明显侵扰。

据其分析,李某在住宅门口的出行情况是否属于隐私,应结合其所处“环境”来综合认定。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与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李某对在该区域的活动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该活动信息之所以被认定为隐私,和其遭受可记录、可存储的持续摄像头监控是不可分的。

据介绍,此案再审判决体现两个要旨:一是私人安装可摄录相邻住户住宅门口活动信息的摄像头,侵扰相邻住户生活安宁,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二是私人摄像头安装者违反注意义务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就该侵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的审判,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合理期待,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入选了《中国审判》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运云律师解释,《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实行分类及交叉的保护;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那么,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吗?其表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行踪信息确实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

判例二:不构成侵权

门口外墙安装130度摄像头

因不会拍到原告信息而胜诉

2021年9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宗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潘某家与被告何某、陈某家是对门,两家大门相距1.5米左右,同一层楼只有他们两户,潘某状告何某、陈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对着楼梯、电梯口,每次出入经过楼梯及有客人来访,容易被监控,没有私隐。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基于安全、卫生保障等合法理由在家门侧安装摄像头监控合法区域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未侵害他人任何合法权利,故无需拆除。而且,涉诉摄像头仅有130度视角,安装部位专属于被告家外墙,只能拍摄到被告家大门口局部区域以及被告门前右侧半层楼道,上述监控范围内属于可供不特定人随时出入的完全开放性公共空间,任何人员活动不属于不能对外公开的隐私,也不能拍摄到原告家门窗区域、其他任何秘密信息,客观上还可有助社区治安,故具正当性。二审法院判决也认定被告安装摄像头是基于安全保护、制止不良行为,没有侵害原告潘某的私人领域,是合法利用。

因此,专家建议安装摄像头的业主尽量避免对着其他业主大门,要么调整角度,要么遮挡摄像范围,避免对其他业主生活造成影响。安装摄像头前可以告知邻居安装原因,征求意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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