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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规则五| 天同码

发布者:黄霁 律师|时间:2023-06-07|247人看过

法院依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不服,无权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再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二审判决  问题提出: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申请再审?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案件全部当事人,亦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生效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利。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生效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②具体到问题所涉情形,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再审程序虽按二审程序审理,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所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权所指向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依《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见《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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