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建权 律师|时间:2023-06-14|1042人看过
近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医疗纠纷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增大。
2020年、2021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从审理的医美维权案件出发,总结了涉诉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分析了医疗美容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
上期文章我们从初次接触医美领域如何预防风险的角度,为消费者提出建议,本期将着眼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从医美纠纷涉诉案件中总结防范风险的措施。
案例一:案情简介:甲与某医疗美容门诊签订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时,认为此项医美服务涉及个人隐私,故以其化名乙署名。
在治疗过程中,医师拔除甲的五颗牙齿。
后甲了解到其矫正方案中不需要拔牙,且与病历不符。
美容门诊辩称,甲从未在其门诊就诊,不同意丙的诉请。
评析:就诊者没有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就医的现象,在民营医美机构中更为普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书上使用了非典型签名的,如果从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具体情况等方面考察,能够认定确系当事人本人签署,则其非典型签名与签署正式姓名全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就诊者的就诊记录、病历等无法反映其真实身份,容易对就诊者产生不利影响,无法证明其为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的一方,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案例二:案情简介:丙在熟人介绍下,至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整容,将医美费用支付到医院某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
后丙因工作调整无法继续进行整容,希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价款,医院辩称从未收到此笔价款。
丙因不能从银行流水中找到支付给工作人员的费用最终撤回起诉。
评析:就诊者需要了解所享受的医疗美容项目价格明细,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价款数量、支付期限和方式、支付账户等信息。
增强证据意识,勿将服务价款直接转入工作人员或他人的工作账户,而是支付进医美机构的账户,并留存好支付凭证或发票保存。
案例三:案情简介:丁在A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容手术,但最终整容效果未能达到其预期,后多次于其他医美机构进行重新整容。
丁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手术造成的人身损害。
因丁多次整容,未保留在A医美医院进行整容手术后的照片,且当时造成的损害结果未进行诊断或鉴定,在审理过程中难以确定A医美医院的手术对丁造成了何种损害。
评析:在上海长宁法院对本院审理案件的统计中,实际完成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案件仅占20%。
部分就诊者不断追求改善外表,针对涉案项目会在其他医美医院进行修复、重塑,导致诊疗行为复合,无法进行损害鉴定而增加事实查明的难度。
因此,需要就诊者再修复前保留真实术前术后照片和病历材料,对证据先进行固定。
律师寄语:医美行业快速发展,但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仍在成熟。
在医美事故频发、维权之路艰难的当下,就诊者、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保护意识,降低损害风险与诉讼风险。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