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虹 |时间:2023-05-31|22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难点:
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在配偶和子女均在时,他近亲属当监护人非常困难。
贾虹律师取得案件胜诉:
本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FX的大姐XX(60余岁)
最终法院判决变更XX为FX的监护人。
案情简介:
JX为FX的女儿,JX先将FX宣告为限制行为人,然后申请担任FX的监护人,在取得FX的监护人资格后不到二十天,JX用其是FX监护人的身份自己和自己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将FX名下价值600万的房屋,以50万的超低价格卖至JX自己名下,且JX连50万也未实际给付FX。
FX的大姐XX因此提起监护人诉讼,要求取消FX女儿JX的监护人资格,变更XX为监护人。
在诉讼中,本人指导XX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局的底档、JX对FX疏于照顾导致FX在家中摔伤并经常吃不少饭、屎尿一地的证据、JX和其母送FX至远郊偏远的养老院,导致FX患病不能及时医治的证据;大姐XX后将FX送至二环内的养老院并每二天带FX去中医院针灸治疗、FX身体方有好转的证据,大姐XX发现JX母亲(即FX妻子)在让养老院给FX吃不明药物以及和养老院人员沟通的证据等。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和限制行为人真实意愿表达下,最终,法院判决取消JX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变更XX为监护人。
注意事项:
因为子女和配偶的特殊地位和关系,如果仅是单一事项,并不足以导致近亲属成为监护人,需要准备大量有力的变更证据,切不可掉以轻心。
监护人变更实际上并不简单,资深专业、认真负责方有可能胜诉,请选择贾虹律师为您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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