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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健 |时间:2023-05-31|3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欠款64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7月1日,被告尹某和我借款5000元去做手术,然后在7月6日又和我借款2000元,此后又陆续借款57200元,答应说尽快还钱,经过我多次催告他还款,被告尹某给我写下一个欠条答应尽快还款,但是从未进行还款,在今年5月底我再次向他提出还款请求,被告尹某拒不还款,对我进行躲避,删除我的微信等措施逃避债务,不想还款,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尹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从2019年6月29日开始,被告尹某陆续向原告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002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并于2020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尹某欠赵某58793+1227元,分期还款还清为止,双方本人签字,真实有效,2020年4月14日,赵某、尹某”。被告借款60020元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尹某给其出具的欠条并结合原告出具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被告尹某向原告借款60020元的事实。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64200元,对于多出的4180元原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未提供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故对于多出的4180元,本院不予认定。因双方未约定履行还款期限,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60020元。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6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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