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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高碑店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小娟 |时间:2023-05-31|4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A与高碑店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684民初1601号 原告于亚X,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XX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高碑店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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