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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

发布者:王福建 律师|时间:2023-06-06|594人看过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5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

婚后被告的父母投资为双方共同开办了鹤春堂”药店,该药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被告邵某名下,药店经营期间的收益归原、被告所有,开办该药店的门面房登记在被告母亲的名下,原、被告补交该门面房,房屋差价款24000元。

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诉至西峰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劝说双方和好,被告撤回起诉。

现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开办的“鹤春堂”药店门面房购房款3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被告邵某给付原告李某房屋补偿款1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彼此又不珍惜夫妻感情,不能互谅互让,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也均未主动采取积极、良好的方式进行补救,经亲朋及法庭多次调解,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对于原、被告支付的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的门面房差价24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之规定,对原、被告婚后共同支出的24000元房屋差价款,原告酌情补偿被告12000元。

律师说法: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房屋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母亲补足了房屋差价,因此,在离婚时,该部分差价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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